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条例

  广播、电视、报刊应当开设老龄专题、专栏,加强对老龄问题、老年生活、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发挥老年人作用等方面内容的宣传,创造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舆论环境。
  第八条 各级政府对保护老年人权益,开展老龄工作,发展老龄事业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每年9月1日为本省老年节。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条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一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对无赡养人的老年兄、姊有扶养的义务。
  第十二条 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或扶养人承担赡养费或扶养费的权利。
  赡养人必须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必须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标准不低于家庭其他成员,并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不同老年人一起生活的,应当对老年人的生活给予妥善安排。
  第十三条 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四条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有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的义务。
  第十五条 老年人居住权受法律保护。
  未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家庭成员及其他亲属不得强迫或采取哄骗等其它方式调换老年人的住房。老年人自有住房或承租的住房,赡养人及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或承租关系。
  未经老年人同意,房管部门不予办理变更产权或承租手续。
  第十六条 赡养人有义务为老年人耕种和照料其承包的土地、林木、水面、草场及经营的其他副业生产,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七条 赡养人、家庭成员及其他亲属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和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或放弃继承权而消除。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