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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警察巡察条例[失效]

  第十条 埋压、圈占或者损毁消火栓等消防设施,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损毁公共场所雕塑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坑穴不设覆盖物、标志、防围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标志、防围的。
  第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二)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三)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四)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式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
  (五)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六)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七)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有其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八)违反爆炸、剧毒、易燃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销售、运输、携带或者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非法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十)组织群众集会或者文化、娱乐、体育、展览、展销等群众性活动,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十一)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十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十三)公然侮辱他人的;
  (十四)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其身心健康的;
  (十五)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
  (十六)倒卖车票、船票、机票、文艺演出或者体育比赛入场票券及其他票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十七)利用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骗取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十八)偷开他人机动车辆的;
  (十九)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
  第十三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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