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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会计证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会计证年检内容:
  1.审核在岗财会人员是否持有会计证,是否符合发证条件,发证手续是否齐全。
  2.会计证所列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3.财会人员岗位变动情况。
  4.在每年的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和日常检查中,有无违法违纪问题。
  5.各级发证机关应按照有关会计人员培训制度的规定,及时将持证人员参加专业培训及后续教育的情况记录在案。
  6.其它需要在会计证年检中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各会计证管理机关对各单位送检有关材料按照年检内容和有关规定进行会计证审验。在对受检人员全面考核的基础上,将会计证受检人员有关数据,在年检结束两个月内报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八条 年检有关问题处理
  1.在年检中,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吊销其会计证,并在两年内不予办理会计证。
  2.年检过程中,对未达到岗位职责要求的财会人员,要进行培训,限期改正,两个月后由发证机关重新审验。重检仍不合格,发证机关可吊销其会计证。
  3.对在岗位持证的离退休财会人员的年检,要单独进行登记,并由各市会计证管理机关注册上报,省直由省财政厅汇总。
  4.财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吊销会计证:
  (1)不符合发证条件的持证者。
  (2)有伪造、变造会计资料行为者。
  (3)有违法违纪问题者。
  (4)未按规定参加专业培训和后续教育者。
  第二十九条 对离岗财会人员所持会计证不受理年检,其会计工作年限应扣除脱离会计岗位的年限。
  第三十条 凡脱离会计岗位连续时间超过两年的,其所持会计证自行失效。
  第三十一条 未按规定年检的会计证自行失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制发的有关会计证管理规定以及《辽宁省待业人员会计岗前培训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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