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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会计证管理实施细则

  辽阳市--10;  铁岭市--11;  朝阳市--12;
  盘锦市--13;  葫芦岛市--14; 中省直--15。
  第十六条 有关预备会计证号码的规定与会计证号码的规定相同。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颁发会计证的同时应进行备查登记,并将颁发情况在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报省财政厅。

第四章 会计证的注册登记

  第十八条 会计证实行注册登记制度,会计证、预备会计证的持证人被用人单位聘(任)用从事会计工作时,应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填写《会计证注册登记申请表》,并在三十日内到发证机关进行注册登记。
  第十九条 《会计证注册登记申请表》由会计证管理机关制发,应记载持证人的基本情况和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注册后的持证人员作为正式会计人员管理。未经注册登记的会计证不予办理年检,持证人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财务部门组织的在职会计人员培训。
  第二十一条 持证会计人员调离所在单位的,应在离岗后三十日内,由原单位发证机关进行注册登记。对于离岗后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持证人,应由调出方发证机关向调入方发证机关提供证明并转出有关资料,再由其调入单位向同级财政机关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后,其所持会计证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二条 持证会计人员因离退、解聘、停薪留职、辞职等原因离开会计岗位的,其所持会计证在有效期内不予收回,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重新按规定到发证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五章 会计证的年检考核

  第二十三条 辽宁省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所有持证财会人员,均依本细则规定接受会计证年检。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会计证年检考核工作。
  第二十五条 会计证年检每两年进行一次,双年号为年检年份,时间为第四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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