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志于从事会计工作,不具备中专以上财经专业学历的非会计人员,必须先参加岗前会计专业知识培训(不得少于300学时),然后,参加“会计法规”、“会计基础”和“会计实务”考试合格,并持有“两证”后,可取得预备会计证。
第十条 预备会计证是非会计人员,经会计证专业知识考试合格,并持有“两证”后,取得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非会计人员所取得的预备会计证,自签发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可作为各用人单位选用、聘用会计人员的依据。持证人员被用人单位任用(或聘用)从事会计工作时,应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在三十日内到发证机关换领正式会计证,同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持证人员在有效期满仍未从事会计工作的,其所持预备会计证自行失效。
第三章 会计证的制发
第十二条 会计证和预备会计证分为主证和副证两部分,主证、副证同时使用方为有效。会计证和预备会计证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颁发。
第十三条 会计证记载以下内容:
1.持证人姓名
2.身份证号码
3.会计证号码
4.发证机关
5.发证时间
6.工作单位
7.学历、专业及取得时间
8.专业职称及取得时间
9.行政职务
10.会计岗位
11.注册登记情况
12.专业培训及后续教育情况
13.有关说明
第十四条 预备会计证记载以下内容:
1.持证人姓名
2.身份证号码
3.预备会计证号码
4.发证时间
5.学历、专业及取得时间
6.有关说明
第十五条 会计证号码为十一位阿拉伯数字,前两位数字为市级地区代码,第三、四、五位数字为区、县级地区及主管部门代码,后六位数字为顺序号。市级地区代码如下:
沈阳市--01; 大连市--02; 鞍山市--03;
抚顺市--04; 本溪市--05; 丹东市--06;
锦州市--07; 营口市--08; 阜新市--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