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会计证管理实施细则
(1997年9月30日辽宁省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财政部1996年7月19日颁布的《会计证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的管理,促进各单位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提高会计队伍素质和会计工作水平,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
财政部颁布的《会计证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会计证是具备一定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书。会计证持证人具有合法的会计执业资格,可依法独立行使会计职权,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参加会计专业职务评审、聘任(任命)和优秀会计人员评选,可以按规定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各单位不得任用其担任会计岗位工作。
第三条 取得会计证的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遵守国家财经和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3.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及技能;
4.热爱会计工作、秉公办事。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辽宁省境内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会计人员。
第五条 会计证的颁发的管理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负责。中直驻沈单位、省直驻沈单位由省财政厅负责。
第二章 会计证专业知识考试
第六条 会计证实行考试制度。会计证专业知识考试每年进行一次,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教材,统一试题。考试时间为每年三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六和星期日。
第七条 考试科目定为:会计法规、会计基础、会计实务、初级会计电算化和珠算。其中:“初级会计电算化”和“珠算”实行单科结业,经培训、考试合格分别颁发《初级会计电算化培训合格证》和《珠算鉴定等级证书(普通六级)》(以下简称“两证”)。
第八条 有志于从事会计工作,具备中专以上财经专业学历的非会计人员,可免试“会计基础”,经“会计法规”和“会计实务”考试合格,并持有“两证”后,可取得预备会计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