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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省水利产业化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失效]

  四、多渠道筹集水利建设资金。部门、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按照统一规划,投资兴办水利事业。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市、县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农田基本建设基金制度。凡受益于水利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按规定缴纳水利建设资金。
  继续坚持和完善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制度,经县以上政府批准,可适当增加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数量;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以资代劳。
  五、积极争取国外政府援助和贷款,扩大水利工程建设的国际合作。对有直接经济效益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鼓励和支持外商独资、合资或采取BOT方式(建设--运营--移交),加快水利水电开发,各级政府要在税收、价格、土地占用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
  六、实行“以水养水、以水兴水”的方针。水利工程的供(排)水价格,应在核算供水成本的基础上,对各类用水进行分别核定。新建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可按照满足运行成本、费用、税金、归还贷款本息及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原有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根据同期物价平均上涨指数每3年核定一次。为促进节约用水,推行合同制供水,对超定额用水部分,实行累进制水价。
  七、继续扶持小水电的发展,实行“以电养电”。总装机2.5万千瓦以下的小水电站,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6%税率缴纳增值税。小水电上网电价按成本、费用、税金和合理利润确定,每年可按全省平均电价变化水平相应调整。新建电站在还贷期间,逐步实行还本付息电价。农村水电的电建基金继续用于农村水电建设。
  八、推行水利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深化水利经济体制改革。各级水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组建国有企业集团或投资控股公司,作为国有水利投资主体的代表,按照水利产业政策和国家确定的建设项目,对国家需要控股、参股的项目进行投资。
  九、加强水利国有资产管理。各级水行政管理部门是水利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主体。县以上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权责明确的水利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并加强管理。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和省水利厅要尽快制定《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防洪除涝等以社会效益为主的非经营性资产要优化配置,严格管理,节约使用,防止流失;对供水、水力发电等以经济效益为主的经营性资产,要建立资产经营责任制,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努力实现保值增值;对依法取得的资源性资产(包括水资源、水域、岸线、滩地、土地、水工程范围内的砂、石、土料等)要积极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其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和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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