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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省水利产业化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宣布失效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省水利产业化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辽政发[1997]23号 一九九七年八月五日)


  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农业的稳定发展和社会的安全。加强水利建设是各级政府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建国以来,我省的水利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水利工程设施发挥了巨大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但是,长期以来由于水利建设投入严重不足,全省水利工程设施普遍老化失修,水利建设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已成为制约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为了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水利建设的需求,进一步提高水利工程设施的抗灾减灾能力,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现就推进全省水利产业化若干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真正把水利建设摆到国民经济基础设施建设的首位,研究制定加快发展水利建设的政策和措施,切实加强对水利建设的领导,做到领导到位,计划安排到位,资金投入到位。坚持“以水养水、以水兴水”的方针,逐步形成政府扶持,社会合理承担与水利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相结合的产业化发展机制,远近结合、标本兼治、推进水利产业化进程。
  二、水利建设工实行分级负责制。省负责大江大河治理的骨干工程,跨市、跨流域引排水工程,重点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工程,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等对全省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县负责本辖区重要河流的治理和骨干水利工程建设;乡(镇)负责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和水土流失治理。
  三、逐步增加对水利建设的投入。省级水利基本建设的投资规模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农田水利、防汛岁修、水土保持的投资将根据财力可能适当增加;提高农业综合开发、商品粮基地建设、粮食自给工程等专项资金用于水利建设投资的比例,水利建设投资由水利部门按有关规定编制使用计划,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列支。市、县财政必须将水利建设投入列入当年预算,并确保配套资金足额落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留的公积金,要按一定比例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
  各级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对水利工程建设所需信贷资金给予扶持,并加大对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节水灌溉、农村饮水与乡镇供水等项目及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扶持力度,开辟专项信贷,实行优惠利率和长期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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