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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护理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5项条件,区分为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3个等级。
  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自治区、盟市、旗县(区)劳动鉴定委员会由当地劳动、卫生、财政等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的主管人员组成。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鉴定的日常工作。
  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组成专家组进行伤残标准和护理等级鉴定。
  第十六条 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工伤评残的专业知识,熟练掌握工伤保险政策法规。
  劳动鉴定委员会聘请参加鉴定的医生应具有中级以上医学技术职称,并由该委员会发给聘书。
  劳动鉴定人员在进行劳动鉴定时,应当全面了解被鉴定人情况,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政策法规和评残标准,客观公正地作出鉴定结论。
  劳动鉴定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
  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2/3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
  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个月至24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
  工伤医疗期由企业根据指定治疗工伤医院或医疗机构提出的意见,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确认。
  第十九条 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收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第二十条 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确认需要护理的,应当按月发给护理费。
  工伤护理费依照全部、大部分、部分护理依赖3个等级分别按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发给。
  第二十一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安置假肢、仪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由医院提出意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后,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费用。
  第二十二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发给工伤伤残抚恤证件,并享受以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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