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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苏木乡镇统筹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
 计划生育苏木乡镇统筹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内政办发[1997]57号 1997年8月19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苏木乡镇统筹费管理办法(暂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苏木乡镇统筹费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计划生育苏木、乡、镇统筹费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划生育苏木、乡、镇统筹费属于计划生育事业补偿性专项资金。

第二章 征收标准

  第三条 苏木、乡、镇统筹费的10%用于计划生育事业,由各苏木、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凡从统筹费中提取的计划生育经费必须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支出。
  (一)乡镇级计划生育服务室(所)的计划生育宣传工作、节育技术推广、医疗设备和避孕药具的购置。
  (二)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所必须的业务和培训支出。
  (三)农村(牧区)育龄妇女定期查环、查孕费用。
  (四)节育受术者营养、生活困难和误工补贴。
  (五)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非在编专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人员工资、补贴和劳保的发放。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五条 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年初编制用款计划,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划拨至当地计划生育办公室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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