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独立承担过二层以下房屋的建筑施工;
(三)具有5年以上施工经验,没有发生过伤亡事故和质量事故;
(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
个体工匠承担建设工程的范围限于二层以下房屋及其设施的建设、修缮和维护。
从事二层以下房屋及其设施的建设、修缮和维护的人员中,取得《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的,不得少于30%。
第十八条 苏木乡镇嘎查村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在开工前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旗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申请开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选址意见书;
(二)具有用地批准文件;
(三)具有经审查合格的建筑设计图纸;
(四)施工的单位具有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五)具有建设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各项设施。
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开工申请,旗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批准开工,核发《施工许可证》。逾期未批准的,视为同意开工。《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6个月,逾期未开工的,自行失效。
第十九条 农村牧区居民进行住宅建设开工前,应当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申请开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选址意见书,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的除外;
(二)具有用地批准文件;
(三)具有符合规定的设计图纸;
(四)施工单位具有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个体工匠具有《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并达到规定比例。
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开工申请,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批准开工,核发《准建证》,并派员定位放线,界定用地范围。逾期未批准的,视为同意开工。《准建证》的有效期限为1年,逾期未开工的,自行失效。
第二十条 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庄和集镇建设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跨度或者跨径6米以下、高度4.5米以下或者二层以下的建设工程竣工后,由苏木乡镇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或者专职管理人员组织验收;其他建设工程竣工后,由旗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