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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禁止赌博条例(1997修正)[失效]

  (一)赌博钱物较少的;
  (二)诱使、纵容他人赌博的;
  (三)为赌博巡风放哨的。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六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实行劳动教养,单处或者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赌博钱物较多的;
  (二)参与赌博屡教不改的;
  (三)教唆、胁迫他人赌博的;
  (四)阻碍依法执行查禁赌博公务,尚未达到暴力、威胁、抗拒程度的。
  第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和由于赌博而发生其他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惩处。
  第八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和职工参与赌博,在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的同时,所在单位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赌资、交通工具等条件的,根据情节轻重,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赌具、赌资一律没收。参与和利用赌博所得的钱物,一律追缴。因赌博输欠的赌债或者在赌场向参与赌博者借欠的债务,一律废除。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流窜赌博的;
  (二)在公共场所赌博的;
  (三)对检举、揭发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借禁赌劫掠、侵吞赌博钱物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于处罚:
  (一)主动交待及时改正的;
  (二)检举、揭发他人的;
  (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而赌博少量钱物的;
  (四)在他人揭发后能够悔改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奖励:
  (一)公民检举、揭发赌博行为有功的;
  (二)查禁赌博有功的;
  (三)参与赌博者,检举、揭发他人有立功表现的。
  第十四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农村、牧区、城镇基层组织,应加强对职工群众的教育和管理,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赌博活动。
  对本单位或者本管区内的赌博活动放任不管的,应追究领导者或者主管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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