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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0号)


  1997年8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8月2日
          内蒙古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1997年8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依法独立自主的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是本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职工,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尊重企业的合法权益,支持企业依法搞好生产和经营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尊重工会的合法权益,保障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六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将组建工会列入企业章程。外商投资企业在开业后的六个月内必须组建工会。
  上级工会指导、帮助职工组建工会。
  外商投资企业成立工会组织,须经上一级地方工会批准,受上级工会的领导。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会员在二十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选举组织员或者工会主席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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