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1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8日)废止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91号)
现发布《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孙文盛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
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的决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
山西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原《办法》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作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可处以非法收入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山西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山西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境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