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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1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8日)修改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88号)


  《山西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已经1997年9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十月五日

           山西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森林、林木、林木种苗的病害和虫害的预防和除治。
  第三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应以科学营林为基础,以生态预防为根本措施,化学除治为应急手段,并贯穿于育苗造林、营林、采伐利用的全过程。
  第四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森林经营局、国有林场、国有种苗繁育单位、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以及其他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经营的林木发生病虫害,由经营者负责防治。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实行领导目标责任制,鼓励和支持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
  第六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由其委托的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森防检疫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森防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森林病虫害调查和预测,掌握辖区内虫情动态和趋势,发布虫情预报;
  (二)建立本行政区域森林病虫害发生、防治、测报等技术资料档案;
  (三)编制防治规划、方案,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开展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技术指导,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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