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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开发建设河保偏地区水土保持实施办法(试行)(1997修正)

  凡在河保偏地区从事采矿、筑路、修建电厂、冶炼、烧制砖瓦和石灰等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规定》和本办法。
  第三条 资源开发和生产建设应兼顾国土整治和水土保持。
  防治水土流失,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省、忻州地区和河保偏三县的水行政管理部门的水土保持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受上级水土保持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其具体职责是: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筑路、修建电厂、冶炼、烧制砖瓦和石灰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督检查;
  (二)审核批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审定书;
  (三)负责水土流失补偿费和水土流失治理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
  (四)对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据《规定》和本办法进行处罚;
  (五)行使法律、法规及各级人民政府授予的有关水土保持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各级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须持《水土保持检查证》,对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行使监督检查权。
  《水土保持检查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
  第六条 河保偏地区的国土规划和水土保持规划应根据《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
  凡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工矿企业,其生产建设规划应有防治水土流失的方案和措施。
  第七条 新建和扩建的工矿企业以及个人从事采矿、冶炼、烧制砖瓦和石灰等活动,凡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大中型企业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小型企业和个人应填写水土保持方案审定书。
  大型企业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报省水土保持监督机构审批;中型企业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报地区水土保持监督机构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定书应报县水土保持监督机构审批。
  没有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审定书,以及未经水土保持监督机构批准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不予列项,土地管理部门不办理征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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