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89号)
现发布《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开发建设河保偏地区水土保持实施办法(试行)〉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孙文盛
一九九七年十月五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开发建设河保偏地区
水土保持实施办法(试行)》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将《
山西省开发建设河保偏地区水土保持实施办法(试行)》第
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从事采矿、筑路、修建电厂、冶炼、烧制砖瓦和石灰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采取防治措施的,除责令其限期治理外,按水土流失治理费的10%至30%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山西省开发建设河保偏地区水土保持实施办法(试行)》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山西省开发建设河保偏地区水土保持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和利用晋陕蒙接壤地区的资源,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水利部发布的《
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曲、保德、偏关三县所属行政区域(以下简称河保偏地区),是本省实施
《规定》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