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山西省图书报刊音像出版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3月21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21日)废止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1997年9月28日通过了《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图书报刊音像出版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现予公布。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9月28日
山西省图书报刊音像出版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图书、报刊和音像出版管理工作,维护图书、报刊、音像出版物的发行、销售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著译者、出版者、发行者和录音录像的表演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出版事业的繁荣和健康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从事图书、报刊、音像的出版、印制、发行、销售、租赁等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图书、报刊和音像的出版工作,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执行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根本方针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古为今用、洋为中用、推陈出新的发展科学文化的方针。
第四条 全省图书、报刊和音像出版管理工作,分别由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地、市、县负责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分级负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公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进行管理。
第五条 对在图书、报刊和音像出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出版管理
第六条 建立出版社和创办报刊,应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并符合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