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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201号)


  《河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9月24日省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叶连松
                        1997年10月14日

          河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按国家有关规定分成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依照本办法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省级预算,实行专项管理。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年终结余部分,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 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和编制全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年度支出预算草案,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年度支出预算制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向资金使用单位拨付资金。
  第五条 省财政部门负责审核矿产资源补偿费年度支出预算草案,批复矿产资源补偿费年度支出预算,按预算拨付资金,并对该项费用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扣除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经费后,其余部分百分之八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百分之二十用于矿产资源的开发保护。
  第七条 矿产资源勘查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并优先用于下列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一)本省经济建设急需矿种的勘查项目;
  (二)矿山接替资源的勘查项目;
  (三)在矿产资源勘查上有重大突破的勘查项目;
  (四)项目法人自筹资金占项目投资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勘查项目;
  (五)其他重点勘查项目。
  第八条 利用矿产资源勘查资金安排的公益性项目应当实行无偿使用,利用矿产资源勘查资金安排的其他项目可以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的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计划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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