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禁止建土法炼焦窑炉;取缔现有土法炼焦企业。
第七章 项目管理和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七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煤炭工业项目必须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地方煤炭工业产业政策。
第二十八条 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根据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规划编制全省煤炭资源勘查和生产开发规划,并纳入全省经济发展规划。
第二十九条 开办地方国有煤矿和乡镇集体煤矿,须先获准开采资源,然后,经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初审,由计划部门办理立项手续,再由省地矿部门发给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条 煤矿建成后,须由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地矿、劳动、环保等部门对其实际生产技术、安全、环保和资源保护等各方面条件进行全面检查,符合本产业政策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由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发给生产许可证,企业凭采矿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八章 行业宏观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煤炭工业产业政策以及省地方煤炭工业发展规划指导全省地方煤炭工业的发展。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煤炭生产和经营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煤炭全行业管理,负责会同电力、铁路、交通、冶金、建材、地矿等部门参与制定或制定保障和促进煤炭综合开发、运输及资源有偿使用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和管理制度及各项专项规划。
第三十二条 电力部门按电力发展总体规划,支持煤矿企业建设坑口电厂,并优先保证重点煤矿企业的电力供给。
第三十三条 铁路和公路运输部门要不断提高煤炭运输能力,加快设施改造和建设优先保证重点煤矿企业的运输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