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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地方煤炭工业产业政策》的通知

第三章 企业组织政策

  第九条 重点支持年产21万吨以上的矿井。地方国有煤炭矿井规模不低于年产9万吨,乡镇集体煤矿矿井规模不低于年产3万吨。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布点过密、井型小于年产3万吨的乡镇集体煤矿通过联合、合并和改造,达到年产3万吨以上规模。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属短缺品种工业煤的开采与生产,增加动力煤产量。
  第十二条 禁止建设可采储量不足15万吨,服务年限不到5年的小矿井。

第四章 技术政策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发展煤电联产、煤焦、煤化工、煤建材等煤炭深加工、精加工技术。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发展煤炭洗选加工等洁净煤技术;鼓励引进煤炭深加工的发电、炼焦、化工、建材等新技术,支持利用废矿井以及铁路下、水体下和建筑物下的压煤和极簿煤层发展煤炭气化;鼓励支持煤层气、煤矸石、煤泥、石煤和泥炭综合开发利用,开发石煤、煤矸石、中煤等灰渣的回收利用技术;鼓励开发硅藻土、硫铁矿、瓦斯等伴生矿物。
  第十五条 大力发展机械化综合采煤技术;鼓励重点煤矿建设集中化的高产高效矿井,实现一个矿井一个工作面一条运输线;鼓励中小煤矿发展多层次的适用技术,采用高档普采、普采或炮采技术,高档普采矿井全员工效不低于3.2吨,炮采矿井全员工效不低于1.6吨;鼓励乡镇集体煤矿采用壁式采煤工艺及巷道锚杆支护,逐步淘汰巷柱式、房柱式采煤方法。
  第十六条 支持重点煤矿采用大型高效设备,引用标准设计和组合式设计,建设处理能力大、自动化水平高的大型选矿厂;鼓励中小煤矿研制、选用固定式和移动式、装配式小型洗煤厂、筛选厂的配套设备。

第五章 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系。各级政府对本辖区地方煤矿的安全生产负责领导责任;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对全省地方煤矿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全省地方煤矿安全生产负监督责任;煤矿企业领导人对企业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煤矿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除了追究企业领导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乡、县、市政府领导及办矿部门领导的责任。因有关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或工作失误而造成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地方煤矿实行统一安全管理体制,即:统一测量填图,统一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统一制定水、火、瓦斯、煤尘、顶板五大灾害的预防和处理计划,统一培训从业人员和统一救护。重点预防瓦斯、煤尘和透水事故;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严禁继续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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