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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决定

  (六)按照中央规定,原有建设用地的土地收益全部留给地方,专款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及土地整理、中低产田改造;农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的土地收益,上缴中央。
  六、深入开展非农建设用地的大清查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对1991年以来辖区内各类建设用地(包括各类开发区建设)以及农村宅基地用地情况进行全面的清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理。清查工作要在1997年9月底之前完成。
  清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凡未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开发区一律撤除,并立即停止一切非农业建设活动,限期复垦还耕;对已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开发区未按计划进行开发的土地,要依法处理。(2)全面清理整顿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包括高尔夫球场等)。对未按审批权限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用地,要逐个依法清理检查。对未按照合同规定期限进行开发的土地,也要依法清理检查,属于农田的,必须限期恢复农业用途。(3)依法全面清查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行为。对于非法炒买炒卖“地皮”牟取暴利的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4)全面清理整顿乡镇企业用地、村镇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和以村民住宅为名搞房地产开发等占用的土地,特别是要清理整顿其占用的耕地。
  土地执法监察要形成制度,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从严查处。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破坏耕地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法批地、严重渎职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广泛深入地搞好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党委、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全民的土地国情国策和市情的宣传教育。重点是教育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增强土地忧患意识,提高保护耕地的自觉性。在各级干部培训中要增加土地国情国策的内容,教育广大干部认清保护耕地是我们的生命线,办一切事业都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
  (二)各级党委、人民政府都要重视土地管理工作。要将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工作情况,作为考核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认真实施监督、监察,并接受社会的监督。各级党委、人民政府要坚决和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土地管理的大政方针,令行禁止,通过深入细致的工作,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务求见到实效。要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法制建设。划拨土地、土地评估、土地抵押、土地市场都应有管理规定,要列入立法计划,尽快形成土地管理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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