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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决定

  (三)发展乡镇企业要节地挖潜,在盘活、嫁接老企业上作文章,把闲置的厂房、厂地充分利用起来,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节约使用土地。乡镇企业用地按经批准的村镇建设规划的要求,合理布局,适当集中,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要严禁占用耕地兴办砖瓦窑,大力推广新型墙体材料,限制粘土砖生产。对已占用耕地兴办砖瓦窑的,要限期调整、转产、复耕。严禁将耕地用做制砖取土用地。
  (四)除国家征用外,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不得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也不得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集体所有的各种荒地,不得以拍卖、租赁使用权等方式进行非农业建设。用于非农业建设的集体土地,与本集体外的单位或个人发生各类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应依法严格审批,并注意保护农民利益。
  (五)鼓励采取多种形式进行集约化经营,严禁耕地撂荒。对于因不再从事农业生产、不履行土地承包合同而弃耕撂荒的土地,要按规定收回。要积极推进殡葬改革,移风易俗,提倡火葬和建骨灰堂,严格控制占用土地。对占用耕地形成的坟地,要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前提下,采取迁移、深葬等法妥善处理,防止影响耕种或复垦还耕。
  五、加强对国有土地资产的管理
  (一)严格控制征用耕地的出让土地使用权。禁止征用耕地、林地和宜农荒地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高尔夫球场、仿古城、旅乐宫、别墅等高档房地产开发建设及兴建各种祠堂、寺庙、教堂。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主要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鼓励公平竞争。要逐步建立租赁供地方式,制定颁布土地租赁办法。实行土地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的公布制度。土地基准地价一般两年调整一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底价须在科学估价的基础上确定,成交价格应适时向社会公布。
  (三)涉及国防安全、军事禁区、国家重点保护区域等特殊情况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外商投资进行成片土地开发的项目,一律报国务院审批。
  (四)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非农业经营的,除法律规定的可以继续实行划拨外,应逐步实行有偿有限期的使用办法。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及股票上市涉及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过地价评估,并依法制定具体办法实行有偿使用。国有企业改组涉及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旧城区改造涉及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可由政府依法收回,除按有关规定范围实行划拨外,其余应依法实行有偿有限期使用。
  (五)规范土地使用权转让市场,严禁炒买炒卖“地皮”等非法交易。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未按法律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的,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非法转让的,要依法处罚,直至终止其土地使用权。要加大对划拨土地的使用权进行自发交易的清理力度。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依法进行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对未经登记的非法转让,要依法查处。对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必须依法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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