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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第十五条 听证可以由1名主持人和1至2名听证员与记录员组成,也可由1名主持人与记录员组成,每次听证的具体组织形式由行政机关确定。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的听证申请之日起3日内,指定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
  共同组织听证的,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由共同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商定。
  第十七条 主持人负责听证的组织工作;听证员参加听证;记录员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
  第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由本机关调查人员以外的从事政府法制工作3年以上的工作人员,或者熟悉法律和业务知识的其他工作人员担任。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认为必要时,可以作为主持人组织听证。
  第十九条 记录员由本机关调查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担任。
  第二十条 在听证举行前,主持人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拟订或者组织听证员共同拟订询问提纲;
  (二)书面通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组织形式,主持人及听证员的姓名、职务、当事人参加听证的有关权利和注意事项;
  (三)将听证的有关事项通知本案的调查人员;
  (四)公开听证的,应将听证的时间、地点、案由进行公告;
  (五)其他需要准备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通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依照本听证程序第八条的规定送达。

第四章 听证的举行

  第二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认为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调查人员;
  (二)是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听证调查程序开始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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