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74号)
《天津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张立昌
1997年6月11日
天津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行政机关正确、合法地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
《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听证程序。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二条规定组织听证的,均适用本听证程序。
第三条 当事人在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前款规定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商有关行政机关后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公安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津机构的罚款限额,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条 听证应遵循公开、公正原则。
第五条 当事人享有被告知听证、要求听证、委托他人代理出席听证、申请回避和自己申辩的权利。
行政机关依法保障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要求听证等项权利。
第二章 告知听证、申请及受理
第六条 行政机关在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二条规定行使处罚权,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5日内,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