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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持证执法管理办法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公正廉洁,作风正派;
  (四)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且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考试合格。
  第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通过审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发给行政执法证件:
  (一)不具备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所必需的政治素质的人员;
  (二)不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三)协助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的合同工、临时工以及借调人员;
  (四)未经过统一培训或培训后考试不合格的人员;
  (五)被注销过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
  第九条 已领取国家有关部委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我市有关部门的人员,也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领取本市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章 行政执法证件的使用管理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进行调查、检查和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调查、检查和处罚。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其他行政执法活动,经当事人提出后,也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证件档案,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
  第十二条 已领取国家有关部、委行政执法证件的我市各部门,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分别向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并由各级政府法制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权限实行统一管理。
  领取本市行政执法证件的市属委、局的直属单位或派出机构要向执法活动范围的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执法活动在全市范围的除外。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每年对行政执法证件进行注册登记。注册前,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统一培训和考试。由市属委、局法制机构负责;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培训和考试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
  对未经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暂缓注册。
  未经注册的行政执法证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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