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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三)普及有关计划生育、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抵御自然灾害等方面的科学知识;
  (四)普及有关卫生、保健、婚姻、殡葬、商品使用等日常生活中的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五)宣传科学方法,介绍运用唯物辩证法和现代科技手段解决实施问题的知识;
  (六)普及科学思想,介绍科学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引导和促进作用,树立正确的科学价值观和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观念;
  (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三章 组织和管理

  第十三条 本市建立有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参加的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组织全市的科普工作。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科普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工作计划,实行政策引导,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协会参与制定全市科普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日常性、群众性的科普活动。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制定青少年科普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卫生、体育、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爱国卫生、健康教育、全民健身运动、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做好科普工作。
  第十八条 旅游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高工作人员的科学文化素质,利用自然和人文景观、科普场所和旅游设施做好科普宣传工作。
  第十九条 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婚姻登记和殡葬管理做好科普工作。
  第二十条 商业和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商品性能的宣传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做好科普工作。
  第二十一条 工业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生产、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做好科普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员的科普教育,制定计划,组织实施,定期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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