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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学技术发展的规划,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考核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的科普工作。
  第八条 市和区、县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是科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科普工作。
  第九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科普工作者的劳动成果,支持他们的工作,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 重点、形式和内容

  第十条 科普工作应当提高全体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其重点是:
  (一)增强青少年对科学技术的兴趣和爱好,培养他们的观察能力、思维能力、实践能力和创造能力,使其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
  (二)向农民传播先进的种植、养殖和加工技术,提高农业综合效益;
  (三)提高工人的生产技能和技术创新、技术发明能力,提高产品质量和产量,增加企业经济效益;
  (四)提高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员的科学决策能力和科学管理能力。
  第十一条 科普工作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举行科普讲座、专题报告、研讨会和科普作品展示会;
  (二)举办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发布和示范活动;
  (三)在中学、小学开设科技活动课;
  (四)在学校中开展科技发明、制作,撰写科技论文和组织科学考察等课外活动;
  (五)组织科学技术下厂下乡,开展科学技术兴工兴农活动;
  (六)组织科学技术培训和岗位技术培训,举办技术、技能竞赛;
  (七)编写、制作、出版科普读物和科普影视作品;
  (八)设立科普画廊(橱窗),展示科普图书、模型或者实物;
  (九)参观科学技术场馆,阅读科普图书、报刊,观看科普电影、录像,收听收看广播、电视中的科普专题节目;
  (十)开展科学技术周活动;
  (十一)其他形式。
  第十二条 科普工作的内容:
  (一)介绍当代科学技术发展动向、前景、问题和对策等方面的知识,以及当代科学技术的新思想、新理论、新方法、新成果。
  (二)推广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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