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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4)法院认为需要自行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应当向法院申请查证,并提供证据线索,说明不能举证的理由。法院审查后,认为申请理由成立的,由法院调查取证;认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对其申请不予支持。
  16、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否应公开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应当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
  17、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开庭时法庭调查、辩论顺序是否可以灵活掌握?
  在庭审阶段的安排上,应以保证查明案件事实为原则,可以根据审理需要,适时调整法庭调查和辩论的顺序,可以省去不必进行的过程,法庭调查和辩论阶段可以交叉进行。
  18、对双方当事人认可的或无争议的事实,在开庭时是否还要审理?
  开庭审理工作应围绕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对无争议的或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事实,可不再进行审理,但应将当事人对事实表示认可的意思表示记录在案。
  19、庭审中,是否可以直接进行法庭辩论?
  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均无争议,只是在责任的承担上有分歧的,开庭时,可以在当事人对案件事实问题表明态度后,直接进行法庭辩论。
  20、庭审中,是否可以直接进行调解?
  双方当事人对纠纷事实的确认无争议,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直接进行调解。
  21、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否可以再次开庭?
  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再次开庭。但再次开庭的内容应与前次开庭相衔接,重点是围绕尚未查明的事实,对新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认证和辩论,不应重复已审理过的内容。
  22、适用简便方式传唤的当事人未到庭时,是否可以拘传、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
  在审理案件中凡未按照民事诉讼法一百条、第一百二十九条和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方式传唤当事人的,当事人不到庭时,不得采取拘传措施,亦不得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
  23、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否可以当庭宣判?
  对于可以当庭宣判的案件,应当当庭口头宣判。口头宣判应当在庭审小结之后进行。庭审小结应简要叙述经庭审后确认的事实和处理纠纷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庭审小结内容应准确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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