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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11、按照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应在何时向当事人告知诉讼权利和义务?
  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法律对当事人在不同诉讼阶段享有的诉讼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及时向当事人告知相应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12、庭前准备工作包括哪些内容?
  (1)做好法定的程序性准备工作,如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告应诉,确定适用的程序,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通知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等;
  (2)审核诉讼材料,掌握当事人争议的焦点,确定庭审中应重点查明的问题;
  (3)熟悉与本案纠纷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司法解释以及纠纷中涉及的有关专业知识等;
  (4)针对不同性质的案件和当事人的不同情况,做好指导当事人举证的工作,必要时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对当事人已经提交的证据进行必要的审查;依职权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在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后,应当及时开庭。
  13、开庭审理前,审判人员是否可以会见一方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
  开庭审理前,除为进行必要的庭前准备工作,如指导当事人举证以及处理撤诉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勘验或处理其他紧急情况外,审判人员不得会见单方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亦不得就案件的实体处理问题与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交换意见。
  14、审判员应如何指导当事人举证?
  对当事人举证的指导可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法院可以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制定不同的举证须知发给当事人,在举证须知中应讲明举证范围、举证时限、不举证、举证不足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等。在当面指导当事人举证时,应仅就举证责任的含义、举证的范围等向当事人作出说明,指导范围不得扩大。
  给当呈人指定的举证期限应记入笔录。
  15、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是什么?
  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应当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法院只调查收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依取权必须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主要包括: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已经提出取证主张,并提供了取证线索,只是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
  (2)必须由法院指定鉴定部门进行鉴定或应由法院进行勘验的;
  (3)当事人因其身体健康等条件限制不能自行收集,又无力委托诉讼代理人收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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