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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9)发回重审或者提起再审的案件;
  (10)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影响较大的案件;
  (11)新类型案件;
  (12)其他复杂、疑难的案件。
  2、已经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中发现案情复杂,能否转为适用普通程序?
  已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如认为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但应及时将变更程序的决定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
  3、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能否再改用简易程序审理?
  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再改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4、对于简单的民事案件,是否允许原告口头起诉?
  法院受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则上也应要求原告以书面形式起诉,原告以书面形式起诉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原告口头起诉的,应由负责立案的人员将起诉内容记入笔录。
  5、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否需要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
  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将起诉内容告知被告,被告可以口头答辩,其内容应记入笔录。被告要求发送起诉状副本的,应当向其送达。
  6、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如何掌握答辩期间?
  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行使提出答辩状权利的期间为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此期间被告明确表示同意开庭的,可以开庭审理。
  7、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庭请求解决纠纷的,是否可以当即审理?
  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请求解决纠纷,能够立即审理的,应当即时审理;不能立即审理的,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8、按照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是否应向当事人告知所适用的程序?何时告知?
  已决定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前或开庭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审理本案适用的是简易程序及审判人员姓名。
  9、当事人对按照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提出异议的,应如何处理?
  当事人对法院按照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提出异议的,审判人员应认真听取当事人的要求和理由,并对照有关规定审查适用简易程序是否正确。认为适用简易程序正确的,应向当事人讲明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依据,做好解释工作;当事人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的,应依法改用普通程序审理。
  10、按照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传唤方式有哪些?
  除可以采取传票或书面通知等形式外,还可以采用口头或其它简便方式(如电话或请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捎信等)传唤诉讼参加人和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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