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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19、庭审中是否可以直接进行法庭辩论?
  20、庭审中是否可以直接进行调解?
  21、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否可以再次开庭?
  22、适用简便方式传唤的当事人未到庭时,是否可以拘传、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
  23、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否可以当庭宣判?
  24、已即时履行完毕的调解协议,是否要制作调解书?
  25、书记员能否代行审判员的职权审理案件?
  26、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否需要向庭、院长汇报?
  27、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的签发权如何掌握?
  28、人民法庭制作的裁判文书能否加盖人民法庭的印章?
  29、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能否延长?
  30、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如何计算?
  31、审判员认为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到期不能审结的,应如何处理?
  32、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卷宗中应具备哪些材料?
  1、哪些案件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和我市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一审民事案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当事人对纠纷事实争议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
  (2)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3)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提起诉讼的案件;
  (4)依照民事诉讼法五十五条提起的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案件;
  (5)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在中国境内、争议较大的案件;
  (6)涉外、涉港澳、涉台的民事案件;
  (7)侵害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著作权案件;
  (8)房地产开发、经营(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建设、合作建房、商品房买卖等)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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