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1997年10月20日 京高法发〔1997〕389号
各区、县人民法院:
根据我市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较多的实际情况,为了规范简易程序的适用,提高审判案件的质量,我院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适用简易程序中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制定了《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该解答已经我院审判委员会1997年第20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试行。各法院在适用解答时,应当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解答中提出的处理原则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在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下,尽量简化审判程序,以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在执行解答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民庭。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1、哪些案件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已经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中发现案情复杂,能否转为适用普通程序?
3、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能否再改用简易程序审理?
4、对于简单的民事案件,是否允许原告口头起诉?
5、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否需要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
6、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如何掌握答辩期间?
7、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庭请求解决纠纷的,是否可以当即审理?
8、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否应向当事人告知所适用的程序?何时告知?
9、当事人对按照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提出异议的,应如何处理?
10、按照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传唤方式有哪些?
11、按照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应在何时向当事人告知诉讼权利和义务?
12、庭前准备工作包括哪些内容?
13、开庭审理前,审判员是否可以会见一方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
14、审判员应如何指导当事人举证?
15、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是什么?
16、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否应当公开审理?
17、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开庭时法庭调查、辩论顺序是否可以灵活掌握?
18、对双方当事人认可的或无争议的事实,开庭时是否还要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