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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市容貌标准》和《北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通知

  第十六条 大件垃圾的收集应设专门的收集站,每月定期收集清运。
  第十七条 垃圾清运做到定人、定车,包段负责,按日清运,车走站净,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所。
  第十八条 洒水车辆,垃圾、粪便清运车辆及设备,应做到车容貌整洁,车辆每日回场应冲洗干净,粪便车辆应定期清除罐内淤渣。各种设备齐全、安全有效,无失修。运输过程中做到密闭运输,不暴露、不遗撒。
  第十九条 垃圾收运的单位,应按指定的转运站和处理场消纳垃圾。
  每年4月10日至10月25日期间,垃圾转运站和处理场,每日进行打药灭蝇,减少苍蝇孳生聚集,做到环境整洁,室内基本无蝇。
  第二十条 公共厕所保洁实行专人责任制,实现保洁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三类以上的公共厕所保洁做到“十洁”、“六无”。“十洁”即:顶棚墙壁洁、门窗纱洁、地面蹲台洁、沟槽便坑洁、尿池洁、隔断板门洁、镜面、洗手盆、墩布池洁、干手器、挂衣钩洁,标牌灯具洁和厕所外部环境洁。“六无”即:无乱写乱画、无蚊蝇、无臭味、无尿碱污物、无暴露保洁工具和便纸,厕内外地面无积尿、积水、结冰。
  第二十一条 一、二类公共厕所,实行全天保洁,随脏随保洁;一、二级道路的三、四类公厕和三级道路的三类公厕,实行四冲四扫;三级道路的四类公厕和四级道路的三、四类公厕,实行两冲两扫。
  第二十二条 街道厕所,实行一冲两扫,做到地面蹲台整洁无污物,墙壁清洁无污迹,便坑、便池无粪迹、尿碱和其它污物,基本无蚊蝇。
  第二十三条 一、二类公共厕所和一、二级道路的三类公共厕所按照《北京市公共厕所建设类别标准》的要求,做到设备齐全,完整,有效。
  第二十四条 三级道路的公共厕所和街道厕所做到门窗纱齐全,无破损,建筑结构安全、卫生设施基本完好有效,水电路和照明正常完好。
  第二十五条 移运式厕所应符合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规定的二类以上建设标准和保洁标准,做到设施齐全,完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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