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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市容貌标准》和《北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通知

  第六条 清扫的垃圾应及时运走,做到垃圾不露天堆放在道路两侧或公共场所周围,不扫入或倾倒到雨水口、绿地内,不焚烧。
  第七条 一、二级道路实行机械清扫(机械清扫不到的地方由人工配合)。清扫作业做到喷雾清扫不扬尘,不漏土。
  第八条 一、二级道路冲刷作业期为每年4月10日至10月25日,每日夜间11时开始,次日早4时前完成。
  冲刷时应压好茬、冲刷路面时距路牙不超过50公分,冲刷后应及时人工轰水,做到路面、路牙、路口、隔离墩(棚)、岗台和安全岛周围无泥沙和积水。
  一、二级道路范围内的人行地下道应全天保洁,定时擦洗。
  第九条 降雪后,各单位应即自带工具,按照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划分的责任地段扫雪铲冰。昼间降雪的,应随时清扫;夜间降雪的,应在上午10时前清扫干净。
  环境卫生专业队对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城市主要道路和立交桥,应按照先立交桥后主要道路的顺序洒盐水溶雪,盐水浓度不低于12℃。
  第十条 扫雪铲冰后,应做到路面无积雪,无结冰,露出路面。
  清除的冰雪,整齐堆放在不妨碍交通的向阳处;洒过盐水的冰雪,不得堆放在树坑和绿地内。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根据市容环境卫生部门的要求合理设置果皮箱、垃圾桶(箱),果皮箱、垃圾桶(箱)应做到周围整洁,及时清理,每周洗刷一次,每年油饰两次桶(箱)体。
  第十二条 垃圾收集装置应当便于使用和清运,不妨碍交通,不影响市容。设置的垃圾桶平时不超过15个,高产期间不超过20个。
  每年4月10日至10月20日期间,每日对垃圾收集站点进行打药灭蝇,杜绝苍蝇孳生。
  第十三条 密闭式清洁站周围环境应保持清洁,做到无暴露垃圾,箱槽、墙体、地面清洁无污物,基本无蝇。
  第十四条 居住区垃圾间应整洁,无散落垃圾和积留污水,基本无蝇。
  第十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按照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规定的时间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收集容器内;实行分类、袋装的地区,应将垃圾分类、袋装封闭后,定时投入容器内放置于指定的收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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