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和绿地应当保持整洁,无痰迹、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无垃圾、渣土、污水、粪便;无枯萎的树木和树枝。
第十五条 在城区和近郊居民区内无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
附件二:
北京市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环境卫生服务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根据《
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
十六条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城市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
本标准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公园、风景游览区、飞机场、火车站、公共电汽车(含长途客运汽车)首末站、地下铁路的车站、公路、铁路沿线、河湖水面、停车场、集贸市场、展览场馆、文化娱乐场馆、体育馆等。
第三条 城市道路保洁应符合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规定的一、二、三、四级等级划分条件(见附件1、2)。
第四条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实行夜间清扫白天保洁。清扫工作应在每日早晨六时半(冬季为七时半)前完成。
一、二、三级道路和公共场所应随时保洁,四级道路应定时保洁。
第五条 一、二级道路和公共场所的路面、路牙、便道、巷口、隔离墩(棚)无浮土,无垃圾、渣土,无烟头、纸屑、瓜果皮核、痰迹(每100平方米不得超过2处),无砖头石块等杂物(每100平方米不得超过1处),绿地无污物杂物(每100平方米不得超过1处),树坑、雨水口无污物。
三级道路的路面、路牙、便道、巷口基本无浮土,无垃圾、渣土,无烟头、纸屑、瓜果皮核、痰迹(每100平方米不得超过2处),无砖头石块等杂物(每100平方米不得超过1块),绿地无污物杂物(每100平方米不得超过2处),树坑、雨水口、边沟无污物。
四级道路的路面、便道、树坑、雨水口、边沟无暴露的垃圾渣土,无泥沙灰土,基本无烟头、纸屑、瓜果皮核、痰迹(每100平方米不得超过3处),无砖头石块等杂物(每100平方米不得超过2块),绿地无杂物(每100平方米不得超过3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