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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市容貌标准》和《北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容貌标准》
 和《北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通知
 (京政管字[1997]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属各大专院校:
  为提高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质量,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城市容貌标准》和《北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各部门在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制的过程中,认真执行这两个标准。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关对两上标准的执行情况要加强监督、检查。两个标准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北京市城市容貌标准
     2.北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一:
             北京市城市市容貌标准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城市容貌管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首都,依据《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八条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凡在城市中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的建筑艺术、风格,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均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
  第三条 张挂标语、张贴海报、启事、招贴等印刷或书画的各种宣传品和设置宣传牌、车站牌、路标牌等或带有广告性质的各种招牌、旗帜、气球、实物模型等各种宣传标志,应当按照批准的期限、方式、地点张挂张贴和设置,并要书写规范、字迹清晰,保持整洁、美观、完好。
  建筑物、构筑的、各种设施以及树干上无涂写、刻画或张贴、张挂的残留物。
  第四条 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以及商店名称字号、楼房幢号、路名牌、门牌等,用字应当规范、工整、醒目,保持整洁、美观、完好,无字迹残缺。户外广告的布置形式和高度,不妨碍观瞻,并与周围景观谐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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