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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的通知

  M1(下角)=---·P·---------------------
          2    (1+D)N(上角)-(1+I)N(上角)
  Mn(下角)=M1(下角)(1+D)n-1(上角)
  其中:M1(下角)--第一年月偿还额;
     P--借款额;
     I--贷款年利率;
     N--贷款期限(年);
     D--等比年递增率;
     n--还款期间某一年;
     Mn--第n年月还款额。
  第十一条 贷款由借款人每月用现金偿还。还款期内,借款人可支用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也可由受托人与借款人所在单位依据借款合同签订委托代扣协议书,由借款人所在单位每月从借款人工资中代扣并偿还受托人。
  第十二条 借款人可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一、借款人应在预定提前还款日一个月前,书面通知受托人,该通知一经发出,即不可撤销;
  二、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受托人按原期限利率和实际贷款的期限计算利息。
  第十三条 在还款期限内,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偿还贷款本息的,在接到受托人发出的催交通知书后,必须立即补付欠交的贷款本息及逾期罚息。逾期罚息,以逾期额为基数,每便宜逾期一天,计收万分之四。

第六章 贷款抵押

  第十四条 作为贷款抵押物的财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抵押物的具体范围由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规定。
  第十五条 贷款人以所购自住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第十六条 以房地产作抵押物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的有关内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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