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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的通知

  2.核定贷款额度和期限;
  3.确定贷款担保方式。
  三、调查
  委托人初审合格后,受托人对贷款进行调查,并提出调查意见。调查内容包括:
  1.购房行为是否合法;
  2.抵押物或质物是否符合要求;
  3.收入情况,是否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有保证人的,保证人的意愿以及是否具有保证资格。
  其中,需进行抵押物审核评估的,由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认定的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审核评估,并出具报告送受托人。
  四、审批和签订委托合同
  委托人根据受托人提出的调查意见,对贷款进行审批,审批同意,委托人与受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然后由委托人签发委托贷款通知单。
  五、签订借款合同
  根据委托合同,受托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合同。
  1.采取抵押加保证担保的,须订立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
  2.采取抵押担保同时购买购房综合保险的,须订立抵押合同和保险合同;
  3.采取质押担保的,须订立质押合同;
  4.采取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须订立连带责任保证合同。
  以所购住房为抵押物但未办妥《房屋所有权证》的,在订立抵押合同前需签订《房屋所有权证收押合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订立后,需要登记的,依法办理抵押物或质物的登记。
  六、划拨贷款
  贷款合同生效后,委托人将资金划入委托贷款基金户,再由受托人按贷款合同拨付。

第五章 贷款的偿还与收回

  第十条 贷款的偿还。借款人的每月还款额不低于家庭月收入的15%(包括住房公积金中个人交存的部分)。
  一、等额均还方式。贷款期限内每月均以相等的偿还额足额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计算公式如下:
        I(1+I)N(上角)
  R=P·---------------
        (1+I)N(上角)-1
  其中:R--每月还款额;
     P--借款额;
     I--贷款月利率;
     N--按月计算的贷款期限。
  二、等比递增偿还方式。贷款期限内,逐年按同一比例递增偿还额,但每年年内各月均以相等的偿还额足额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计算公式如下:
          1     (1+I)N(上角)·(D-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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