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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的通知

  委托人: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
  受托人:受托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银行;
  借款人:向委托人申请贷款的个人;
  保险人:承保购房综合险或房屋财产险的保险公司;
  抵押人: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贷款人或第三人;
  抵押权人:受托人;
  出质人: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质权人:受托人;
  保证人:为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第三人。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同时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交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交存人和汇交单位的离退休职工。
  第五条 贷款条件。借款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有关证明文件;
  四、提供委托人同意的担保方式;
  五、符合委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六条 贷款额度。每笔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住房评估价值的70%,同时不超过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定期公布的最高贷款额。
  第七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由委托人和借款人商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
  第八条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在住房公积金计息利率的基础上加规定利差。借款人按月分期还款。贷款期间遇住房公积金计息利率调整,贷款利率相应调整。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九条 贷款程序。
  一、申请
  借款人到委托人处填报借款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户口本、身份证或其它有效居留证明;
  2.购房合同或意向书等有关证明文件;
  3.借款人所在单位同意贷款信函;
  4.委托人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初审
  委托人对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
  1.核验借款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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