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个人
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的通知
((97)京房资中心第041号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九日)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建造、维修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5号)、《
贷款通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制订了《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市住房制度改革,逐步建立政策性住房信贷体系,支持城镇居民购买(含建造、大修,下同)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贷款通则》、《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
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由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运用房改资金,委托银行向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交存人和离退休职工发放的贷款,并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财产抵押加第三人保证担保、财产抵押担保加购房综合保险、财产质押担保或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有关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