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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失效]

  (三)最高时速不准超过15公里;
  (四)不准带人;
  (五)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1米,前后长度、左右宽度均不准超出车身
,载质量不准超过50公斤;
  (六)每二年重新登记一次。年龄超过70周岁的,每一年重新登记一次。

第四章 行人和乘车人管理

  第二十九条 行人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交叉路口通过无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时,须让按放行信号直行或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二)在设有交通隔离设施的道路上,不准翻越隔离设施进入车行道。
  第三十条 推行摩托车或非机动车的,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紧靠非机动车道右侧边缘顺向推行;
  (二)横过车行道时,按照行人通行规则推行;
  (三)不得并排推行。
  第三十一条 乘车人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在机动车道上等候车辆;
  (二)在车行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开关车门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三)明知驾驶机动车的人员无驾驶证或饮酒的,不准乘坐;
  (四)不准妨碍驾驶员驾驶或向车外抛掷物品妨碍交通安全;
  (五)乘坐二轮摩托车时,须戴安全头盔,只准在驾驶员座后骑坐;
  (六)机动车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在车行道停车时,除紧急救险外,乘车人须迅速离开车辆和车行道;
  (七)自行车、人力货运三轮车、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除骑车人外,其他人员不准乘坐。

第五章 其他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不准将机动车交给饮酒后的人员驾驶,不准指使、纵容无驾驶证或饮酒后的人员驾驶机动车。
  第三十三条 不准占用道路从事维修、擦洗机动车等经营活动。
  不准在车行道内兜售、发送物品。
  第三十四条 在道路上施工作业的,须经道路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批,按规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和下列要求施工:
  (一)在道路上作业时,须在作业区周围设置围挡设施,并在距来车方向不少于50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施工或注意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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