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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失效]

  外省市机动车办理30日以上进京通行证的,须先到居所地的区、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登记备案,并交验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确认有效的停车泊位证明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凭证。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空闲、视线良好的情况下,应按规定的车速顺序行驶,不准缓慢行驶或突然停车,妨碍道路安全畅通。

第三章 非机动车驾驶管理

  第二十三条 驾驶非机动车,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人行道、人行过街通道上或横过人行横道时骑行;
  (二)畜力车不准进入三环路以内道路或其他明令禁止通行的道路;
  (三)人力客、货运三轮车不准在明令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
  (四)非机动车须停放在存车处或指定地点,不准妨碍交通安全与畅通;
  (五)不准在道路上学骑自行车;
  (六)不准在车行道上滞留。
  第二十四条 在城镇道路和郊区公路上不准骑自行车带人。
  但在不通行公共电汽车的道路上,骑自行车可以带一名学龄前儿童,儿童须坐在安装牢固的儿童座椅内,通过设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或横穿车行道时须下车推行,遵守行人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非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遇有停止信号不准通过,不准沿路口绕行;
  (二)不准进入非机动车禁驶区;
  (三)向左转弯时,沿路口中心右侧大转弯;
  (四)向左转弯时,让直行或左转弯的机动车和直行的非机动车先行。
  第二十六条 人力货运三轮车不准载人,人力客运三轮车须按核定的人数载人。
  第二十七条 无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残疾人专用车行驶证的人员,不准驾驶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
  第二十八条 持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残疾人专用车行驶证的人员,驾驶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残疾人专用车行驶证;
  (二)饮酒后不准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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