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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管理办法(1997)[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组织管理办法>等四十八项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3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3日)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1997年第7号)


  现发布《北京市企业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管理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企业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企业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管理,根据《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从国外引进技术、设备,应当同时引进或者在国内补充配套劳动保护设施。
  第三条 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企业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和设计方案与竣工验收申报材料的审核,并将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建议书报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备案。
  第四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落实劳动保护“三同时”的规定负全面责任,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编制项目建议书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进行说明,并抄报劳动保护监察机关;
  (二)对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对劳动安全卫生作出论证或评价,并征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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