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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经济合同管理办法(97修正)

  (六)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
  (七)制定经济合同管理的规章制度,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
  (八)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经济合同的职责:
  (一)建立健全经济合同管理制度、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系统经济合同的管理;
  (二)宣传、贯彻有关经济合同的法律、法规;
  (三)依法调解本系统经济合同纠纷;
  (四)培训经济合同管理人员和有关业务人员。
  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管理经济合同的职责:
  (一)设立经济合同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经济合同的签约审批、文本和印鉴使用等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三)依法订立和履行经济合同,定期自查本单位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
  (四)协商解决经济合同纠纷。

第三章 管理的内容

  第七条 签订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合同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八条 经济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签订经济合同使用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发附有照片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第九条 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条 代订经济合同,必须事先取得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
  第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可向对方给付定金,经济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的数额,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办理;允许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定金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
  第十二条 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保证的,可以由具有担保能力的保证人担保。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义务后,有权向被保证的当事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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