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2号)
1997年6月25日海口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改通过的《海口市经济合作管理办法》已经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1997年7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海口市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1989年6月28日海口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0年2月18日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1997年6月25日海口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改通过 1997年7月31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经济合同监督管理,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等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订立或履行的经济合同。
第三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经济合同的监督管理机关,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助合同监督管理机关对经济合同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经济合同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经济合同的法律、法规;
(二)监督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组织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
(三)鉴证经济合同;
(四)调解经济合同纠纷;
(五)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