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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矿产储量管理规定

  省矿产储量管理机构,负责本省矿产储量的质量、数量、价值评估、使用程度和注销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市、县、自治县的矿产储量管理机构,协助省矿产储量管理机构对本辖区的小型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使用的矿产储量进行管理。
  矿业部门的矿产储量管理机构,对本部门所属矿山企业使用的矿产储量进行动态管理和指导。
  矿山企业的矿产储量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使用的矿产储量的合理利用、注销统计和有效保护。

第二章 矿产储量的审批管理

  第六条 供矿山建设使用的重要大型矿床勘查报告和供大型水源地建设使用的地下水勘查报告,经省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初审后,报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
  第七条 下列矿产和地下水勘查报告或储量数据,必须报经省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查批准:
  (一)国家计划提交的供建设使用的各种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能源矿产和水气矿产的一般大型、中型、小型勘查报告;
  (二)已批准且建设使用的矿产勘查报告,由于矿床工业指标的改变或者生产勘探等原因,引起原批准的矿产储量等发生重大变化而重新编制或补充编制的矿产勘查报告;
  (三)供矿山和地下水源地改建、扩建使用的补充勘查报告;
  (四)矿山企业在经批准的设计开采范围以外开展地质勘查编制的供建设使用的矿产勘查报告;
  (五)国家计划外和“三资”企业有偿勘查编制的供矿山和地下水源地建设使用的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能源矿产和水气矿产勘查报告(其中小型的勘查报告可由省矿产储量管理机构审批认可);
  (六)用于经济建设中长期规划(或计划)和城乡供水建设规划的矿产和地下水储量;
  (七)参加评奖的科技成果中涉及的矿产储量数据;
  (八)作为国家地质勘查矿产储量承包结果依据的矿产勘查报告。
  第八条 送审的矿产和地下水勘查报告,必须由具备符合规定的从事矿产和地下水资源勘查资质条件,并且依法取得勘查权的单位提交。
  提交审批的矿产和地下水勘查报告必须是经过该地质勘查单位的上级矿业部门初步审查(无上级矿业部门的除外)的正式报告。送交报告的同时,还应当提交:初审意见书;确定储量计算工业指标的文件;矿石选冶加工技术性能试验研究报告及其他与开发建设有关的文件,勘查项目的任务书、委托书或承包合同书的复印件。
  国家计划外和“三资”企业有偿勘查提交审批的矿产和地下水勘查报告,需有出资勘查单位的送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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