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我省现行的政策规章,虽然在设定行政处罚方面超出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但在实施中已比较成熟,所设定的行政处罚又是必需的,可以将其修订后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二、清理修订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要求和方法
这次清理修订地方性法规、规章工作总体上应按照
《行政处罚法》、《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行政执法机构的决定》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清理政府规章的通知》(琼府〔1996〕101号)的要求进行,现行地方性法规、规章中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必须予以清理修订。本次清理修订工作仅限于地方性法规、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的条款,如涉及到非行政处罚问题的修订,原则上成熟一条修订一条,不成熟的就不修订,不搞全面的清理修订。按照“谁起草实施,谁清理修订”的原则,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应对原由其起草或者目前由本部门负责实施的列入清理范围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按期完成清理修订工作。
清理修订地方性法规、规章原则上按部门进行,逐个部门(厅、局)清理,以部门(厅、局)为单位将清理修订后的稿子及材料一次性报送省法制局。省法制局积极配合各部门,提前介入,派专人到各部门(厅、局)参与前期的清理修订工作。这项工作必须在今年6月中旬前完成。
清理修订地方性法规、规章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如果个别部门不按照
《行政处罚法》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进行清理修订,省法制局应进行有针对性的协调;协调不了的,报省政府决定。
负责清理地方性法规、规章的部门,按照要求初步完成本部门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清理后,应向省法制局报送下列材料:
(一)清理地方性法规、规章情况的函,该函应包括本部门不予修改和废止、修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依据和理由;
(二)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说明;
(三)地方性法规、规章清理修订前的条文与清理修订后的替代条文对照表;
(四)单项地方性法规、规章清理修订的依据及相关材料。
省法制局对各部门(厅、局)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修订后,按照顺序逐个部门(厅、局)上报省政府。修订意见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属政府规章的,应公布施行;属地方性法规或者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由省政府以草案形式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负责清理的部门还应代拟草案修订说明或地方性法规起草说明,以便随草案一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