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法制局关于清理我省地方性法规、
规章工作意见的通知
(琼府办〔1997〕39号)
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政府同意省法制局《关于清理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五月三日
关于清理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工作的意见
(海南省法制局 一九九七年四月八日)
为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
《行政处罚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我省清理修订地方性法规、规章工作已全面铺开。这次清理修订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数量多,任务重,同时,清理修订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亟待解决。为使我省清理修订地方性法规、规章工作按统一标准紧张有序地进行,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本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把握特区立法权,依法清理修订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处罚法》规定,对某一类行政管理事务,国家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某一类行政管理事务,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作了行政处罚规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可以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但不能设定新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增大或者减少处罚的幅度。我省清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工作,既要依照
《行政处罚法》的上述规定,又要结合海南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运用好全国人大授予海南的立法权。
(一)法律、行政法规采取列举式规定违法行为,未穷尽该方面所有违法行为,我省实际又需要对相应的其他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予以处罚的,可以补充规定受行政处罚的行为,但要注意过罚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