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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三)拟订股份合作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股份合作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六)股份合作企业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四条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股份合作企业同类的经营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股份合作企业经营规模较大的,应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企业职工代表、股东代表各自不少于三分之一。
  股份合作企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不设立监事会,但应当设立1对2名监事,其中至少有1名由股份合作企业职工股东代表出任。
  股份合作企业的董事、经理及财务主管等管理人同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为股份合作企业业务和财务的监督机构,其议事规则由企业章程规定。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股份合作企业的财务;
  (二)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股份合作企业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三)对董事、经理执行股份合作企业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股份合作企业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建议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
  (五)股份合作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七条 董事任期由企业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由企业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股份合作企业向股东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企业将国有资产或者集体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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